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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婚外情取证: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规定

作者:上海调查  发布时间:2024-11-02 17:00:22  浏览:24
人身安全保护令,为受害人撑起“保护伞”
    案例:新婚不久,旬阳县的龚某就发现丈夫包某的性格急躁、易怒,稍不顺意,就被丈夫破口大骂甚至拳脚相向。龚某长期处于恐惧之中。无奈之下,龚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。可丈夫包某不仅不同意离婚,反而打骂得更加厉害,龚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,要求法院制止被告施暴,对自己提供人身安全保护,并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的伤情照片、诊断证明、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办案法官经过核实龚某提供的证据后,向龚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    张立:我国从2008年开始试点“人身安全保护令”,此次《反家庭暴力法》明确将其列入其中,是最大亮点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、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,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。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;情况紧急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。法律明确规定,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继续施暴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、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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